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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 |||||
作者:陆雪松 文章来源:泰兴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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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A.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①旷课、夜不归宿; ②携带管制刀具; 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⑧进入法律、法现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B.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①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②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③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④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⑥多次偷窃; 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⑧吸食、注射毒品; 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及相应的法规条款规定: ①严重不良行为表现: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②严重不良行为表现: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④严重不良行为表现: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⑤严重不良行为表现: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⑥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偷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⑦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⑧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吸食、注射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提请监护人特别注意: 做为监护人,应当教育孩子懂得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危害性及所应受到的处罚。同时要让孩子认识到,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司法保护,但若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情节、后果严重,性质恶劣,已触犯了刑法和有关规定的,还是应当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和处罚。 冲动的惩罚作者:王晴、朱庆中 转贴自: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3月,这个春意盎然、春光明媚的季节,CZ检察院接二连三办理了多件故意伤害案,这些被告人都是20岁出头、意气风发的年轻人,他们或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或是为朋友两肋插刀,或是因一点口角而拔刀相向,当他们发泄完心中的怒火之后,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无情的制裁。 “义”字当头 “好朋友,讲义气,有福同享,有难我当。”2003年6月才出狱的唐某是个重“义气”的江湖中人。2005年9月5日晚8点左右,唐某搭乘朋友朱某的车回家,途径五一路25号附近时,朱某忽然说:“前面那小子不是小陆吗?前些天他打过我!”同车的包某,陈某一听便嚷嚷着要为朱某出气,三人便下车去找陆某。在车边观察的唐某看见四人扭打起来,自己的好友包某还被人打了几拳,顿时气上心头,提了一把砍刀就冲上前去,对着陆某头部猛砍三刀。经鉴定,陆某以构成轻伤。 忏悔的泪水 今年23岁的连云港人张某,高二辍学后便来常打工,上班几个月后认识了一位姓潘的朋友。张某说,一开始他也很老实,从不去和别人争抢,但一个苏北人却总纠缠他,想问他借钱,无奈之下他请潘某出面解决问题。事后,他发现潘某为人厚道,很好说话,便与潘某成了好朋友。2005年夏天的一个傍晚,正在打台球的张某得知朋友潘某正在被人追打,张某二话没说扔下球杆直奔事发地点。在潞城一家火锅店前他找到了潘某,和潘某一起的还有三、四个人。潘某递给他一根五、六十厘米长的自来水钢管,叫他见机行事。随后,几人找到火锅店老板,潘某大声威胁:“把人交出来,否则不客气了!”眼见老板也越发得强硬,潘某向张某使了个眼色,张某二话没说,挥手就是一棒,坚硬的钢管结实地打在火锅店老板的左侧腰部和前胸。潘某突然发现有人打电话报警,便嚷嚷道,大家快撤。经鉴定,火锅店老板脾脏破裂,构成重伤。 面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张某始终不肯抬头,他痛哭流涕道:“我错了,我犯了法。我没有脸面对你们,更不要说我的家人,我只希望自己能好好改造,出来重新做人……” 无奈的叹息 23岁的徐某,2002年在CZ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刑6个月, 面对检察官,徐某深深地叹了口气,痛心疾首地说:“本以为自己回家可以一家团聚,过太平日子了,却没想到因一时冲动而再次进了班房,连儿子的面都见不到了,早知如此,我当时就该忍着了…..” 因为一句口角,因为一点摩擦,一些年轻人竟然拳脚相加,甚至拔刀相向……古语云“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在法制健全的今天,侠客与江湖早已消失,面对争执我们更需要心平气和地谈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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