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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全省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 |||||
作者:苏文市 文章来源:江苏省文化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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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厅 苏文市[2007]59号
各市、县(市)文化局: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网吧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网吧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和传播有害信息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网吧市场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是,网吧管理工作现状仍不容乐观,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网吧不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但未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求,及时到文化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一些网吧营业执照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注销,《许可证》成为一本“孤证”、“死证”;少数被吊销《许可证》的网吧证件未及时收回;个别地区《许可证》买卖盛行,甚至出现擅自印制、伪造《许可证》情况,扰乱了市场秩序;另外由于《许可证》长期悬挂,不同程度存在字迹不清、甚至破损的情况,影响了日常检查的现场核对和群众监督;同时,在《许可证》审核发放上还存在着职责不清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为了规范全省网吧《许可证》管理,维护网吧市场经营秩序,省文化厅决定对全省网吧《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审核,换发新的网吧《许可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实行《许可证》制度,是搞好网吧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控制发展总量,规范网吧经营秩序起着重要作用,各市、县(市)文化部门要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高度重视此次《许可证》清理审核工作。要加强领导,制定计划,合理安排工作时序。
各地文化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所有网吧进行一次认真疏理。要通过在本地媒体发布换发《许可证》通告,召开业主会议并采用书面送达通知(并签收回执)的方式,把此项工作要求及时通知辖区所有网吧业主。对网吧业主提交的相关换发材料,要认真核对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疏漏。对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特别重视与当地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认真核对网吧工商营业执照的年检情况,对长期未参加年检,被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网吧名录进行摸底、汇总,并把掌握的其它情况及时和工商交换,保证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对称。
二、换发范围
2002年以来,由省文化厅核发的《许可证》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换发《许可证》:
1、取得《许可证》,未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
2、网吧《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注销的;
3、持有已经被文化部门吊销的《许可证》的;
4、持有非省文化厅核发的或伪造的《许可证》的。
三、换发《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问题
1、《许可证》正本原件,2003年12月以前的网吧,还需提交《许可证》副本原件;
2、网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年检结论原件。
以上材料齐全,方可换领新的《许可证》。《许可证》(含副本)遗失的,需提交含有网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同时登报声明作废,由当地文化部门审核,并由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换发《许可证》期间,办理网吧变更手续的,除按原规定提交变更审批所需的材料,同时需提交换发新《许可证》所需材料,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新的《许可证》。
各地文化部门要认真核对网吧业主提交的换发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核对人员需签名并加盖公章。所有材料收齐后填写换发《许可证》汇总表,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与其它材料一起送交省厅(汇总表电子文件发送到84699678@163.COM邮箱),核发新的《许可证》。
四、审批管辖权限
我省网吧实行由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省文化厅核准的行政审批制度。此次换发《许可证》,原初审文化部门负责换证材料的收集、核对、初审,审核无误后报省厅核准,由省厅重新统一编号,打印。《许可证》左下角处盖江苏省文化厅审核章,发证机关处盖各市、县(市)文化局公章。省辖市市区网吧审批换证由省辖市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扎口统一向省文化厅报送,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的,由各市根据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机构设立、人员编制以及市场管理能力等协调解决,并将协调结果在换证前书面报省厅。
五、时间安排
为做好此项工作,减少换证工作给经营业主带来的影响,我们根据网吧数量,对全省网吧《许可证》分区域换发。具体各市文化局(含所辖县、市文化局)向省厅报送材料时间安排如下:
1、2007年12月10日前,苏州、无锡、常州;
2、2007年12月24日前,南通、泰州、盐城; 3、2007年12月31日前,徐州、连云港、淮安、宿迁; 4、2008年1月15日前,南京、镇江、扬州。
全省清理审核换发《许可证》工作于2008年2月5日前结束,请各市、县(市)文化部门按照以上时间表,合理安排时间,做好报送材料的收集、初审、核对、汇总、送审工作。对此次清查出的符合撤销(注销)《许可证》条件和不能按时提交法定材料参加《许可证》换发的网吧,省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求,依法撤销许可,原《许可证》作废。
六、费用收取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告费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180号、苏财综【2002】93号)文件,此次换发《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原标准(50元/证)收取。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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