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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江苏省文化馆文化站管理办法        【字体:
江苏省文化馆文化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引用 http://www.jscnt.gov.cn 2006-03-16 10:17:15 江苏文化周迅 总第130期
作者:江苏文化    文章来源:江苏文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化馆、文化站事业发展,加强对文化馆、文化站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化馆、文化站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化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文化站,用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以及社会文明程度。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化馆、文化站的建设与管理,将其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文化馆、文化站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老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文化馆、文化站建设给予扶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事业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属文化站的管理,并接受上级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规划、人事、物价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文化馆、文化站的建设与管理。

    对向文化馆、文化站捐赠财物以及在文化馆、文化站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对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和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文化馆、文化站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在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设文化站。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馆、文化站,应当列入当地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符合文化馆、文化站的建筑设计规范。选址以方便群众就近参与文化活动为原则,内部设施应当适应开展各项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需要。

    第九条 省文化馆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8000平方米;设区的市文化馆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6000平方米;县(市、区)文化馆建筑面积经济发达地区一般不低于4000平方米其他地区一般不低于3000平方米。

    乡镇(街道)文化站建筑面积经济发达地区和新建城区街道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老城区街道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他地区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条 文化馆合并、分立、变更或撤销,应当由其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站合并、分立、变更或撤销,应当由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文化馆、文化站合并、分立或者变更馆址、馆名,其公益性质和功能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文化馆、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拆除文化馆、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必须择地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复建后的文化馆、文化站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条件。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负责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章 文化馆

    第十二条 文化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向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和广大群众终身教育的课堂,是承担政府公共文化事业、繁荣地方群众文化的主导性业务单位。

    第十三条 文化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文化艺术素养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文化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是文化馆的法定代表人,由文化行政部门聘任或者任命;

    (二)文化馆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特殊人才经考核后可以破格录用。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文化馆应当具备综合性功能,并配备符合业务工作需求的专业设备和器材。包括:

    (一)信息网络传输设备;

    (二)音像摄录制与摄影投影设备;

    (三)灯光音响设备;

    (四)艺术展览设备;

    (五)艺术培训教学教具设备;

    (六)服装、道具、乐器;

    (七)电视电化教学设备;

    (八)用于文化下乡的交通工具;

    (九)其他业务和办公所必需的设备及符合治安、消防、卫生要求的设备。

    第十五条 文化馆应当坚持开展下列公益性文化活动:

  (一)组织业余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和展览活动,向业余艺术表演团体提供排练活动场所,做好对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老年文化等群众文化活动的业务辅导工作;

  (二)免费提供报刊阅览服务,开设免费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三)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形式,组织群众学习文化艺术技能和进行时事政治、文化科技知识教育;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普查、收集、整理、利用本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形式,组织民间文化艺术交流;

  (五)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的学术研究,编辑群众文化理论书籍和资料,建立本地区的群众文化工作档案;

    (六)接受并完成上级文化部门下达的或者要求协助开展的各项重大群众文艺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文化馆应当公示其名称、地址、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文化馆应当每天(包括节假日)对外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十七条 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设施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第十八条 上级文化馆应当加强对下级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文化馆可以利用馆内的设施和场地开展文化经营服务。开展服务的收入应当用于文化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乡镇(街道)文化站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组建集图书阅读、广播电视、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站,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充分发挥阵地功能,加强农村乡镇、城市街道文化基本阵地、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基本活动方式建设,大力发展基层文化市场主体,不断拓展文化服务渠道,构建和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探索新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鼓励和吸收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基层文化建设,促进基层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文化站应当为当地群众提供下列公益性文化服务:

    (一)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坚持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便捷长效原则,开展各项群众喜闻乐见、自娱自乐的文艺活动,丰富和活跃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积极组建群众业余文艺团队,组织群众文艺骨干、爱好者开展培训辅导、学习交流活动并提供活动场所;

    (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并利用当地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资源,积极开展民间文艺和特色文化活动。对农村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积极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项目和民俗表演项目;

    (三)着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开展创建“特色文化之乡、特色文化团队、特色文化家庭、特色文化标兵”活动,培育乡村、社区文化中心户和文化骨干,协助建设村组、居委会和社区文化室;

    (四)按照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的部署,完成科技普及、群众读书活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市场管理等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文化站可以包含以下服务区域:

    (一)综合展示厅:主要用于展示当地三个文明建设成果、优秀民间文化与特色文化建设以及科普宣传等;

    (二)多功能活动厅:主要用于小型演出、文艺排练、游艺等文化艺术活动;

    (三)体育健身和老年、少儿活动室;

    (四)书刊阅览室:所藏书刊应当是群众喜爱阅读的书籍和报刊,设有一定数量的阅览座位;

    (五)教育培训室:主要用于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和农民创业致富、科技普及培训;

    (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计算机不少于10台,充分利用国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成果,适时向群众提供文化服务;

    (七)其他因地制宜、满足当地群众需求的服务区域。

    第二十四条 文化站可以配备社会文化专业技术人员2—3人。

    第二十五条 文化站应坚持每天(包括节假日)对外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文化馆、文化站合并、分立、变更或撤销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2、文化馆、文化站未按规定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和文化活动的;

    3、擅自利用文化馆、文化站设施和场地开展经营性活动,对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的;

    4、未按规定时间对外开放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规活动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拆除文化馆、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

    2、拆除文化馆、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后未按规定予以重建的;

    3、截留、挪用文化馆、文化站事业经费的;

    4、损坏文化馆、文化站设施设备的;

    5、因治安、消防措施不当或工作失职造成治安、消防事故的;

    6、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城市社区、农村村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设施(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俱乐部、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室等),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后:为加强全省文化馆文化站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省文化厅积极向省政府汇报、争取,目前《江苏省文化馆文化站管理办法》已被列入省政府地方政府规章正式立法项目。厅法规处、社文处组织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省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方标军 曹     联系电话:84699893 84699816

传真:84699855 

E-mail:wht716@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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