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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制度 | |||||
作者:泰州市文… 文章来源:泰州市文化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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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文化局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首长负责,向行政首长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执法情况,服从行政首长的统一指挥,及时查处行政首长下达的执法任务并如实上报案件情况。 第三条加强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行政执法人员服从科室、部门领导的执法工作安排,积极执法,敢于执法,公正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严守工作纪律。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案情和执法行动安排,对于重大执法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七条认定违法事实要清楚,主要证据要收集充分。 第八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准确。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语言文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及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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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G弦 责任编辑:G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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