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热点资讯 | 泰兴人 | 文学艺术 | 企业文化 | 校园文化 | 农村文化 | 生活文化 | 名人名胜史话 | 品味文化 | 留言 |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泰兴文化 >> 热点资讯 >> 最新资讯 >> 正文 |
|
|||||
|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 |||||
作者:陈菲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 |
|||||
|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记者陈菲)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条例还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为了切实做到依法收费,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把政府信息公开的税费及减免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文章录入:忆源 责任编辑:G弦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没有相关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
![]() |
站长:市文化系统 冬景季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