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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电总局发文严查非法网络电视台 | |||||
| http://tech.QQ.com 2006年12月28日08:26 北京娱乐信报 | |||||
作者:北京娱乐… 文章来源:http://tech.QQ.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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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网络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应按规定,“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电总局发文严查非法网络电视台 http://tech.QQ.com
据新华社电 近段时间,一些互联网经营企业自称为“网络电视台”,擅自进行视听节目传播活动,有的甚至伪造国家有关部门批文四处招商引资。为遏制这一非法行为,广电总局27日下发《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网络电视台”有关情况的通报》。 据介绍,最近仅在北京 通报指出,这些非法“网络电视台”中,有的擅自在互联网上从事包括频道播出、自办新闻节目等在内的视听节目传播活动;有的公然在各地设立分台和记者站;有的公开参加各种媒体活动,以电视台的名义在刊物上发布消息;还有的甚至伪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文,以此四处招商引资。 通报说,非法“网络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应按规定,“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按照《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应“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注销该网站的经营许可,断开其互联网络接入服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通报强调,广电系统内各机构不得与非法“网络电视台”进行业务合作,不得邀请它们参加各项活动,包括研讨会、论坛、展览、庆典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刊物不得对非法网络电视台的业务活动进行报道以及为其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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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忆源 责任编辑:G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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